案例
信用卡透支未还,第三方催收导致失业?
2018年1月5日,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刘某投诉,称其在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款,该银行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催收。催收公司持续向刘某的工作单位打电话,称刘某本人恶意透支,单位人事部门告知刘某如无法解决此纠纷,将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辞退。刘某认为,第三方公司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该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停止对其单位的电话骚扰。
据了解,投诉人刘某在该银行的信用卡逾期欠款已超过90天,该银行按照信用卡逾期处理流程,将刘某转给第三方公司进行催收,由于刘某还款意愿不强,催收公司通过一些渠道找到刘某单位的电话进行催收。该银行认为,刘某办卡资料中没有留存单位电话,该行不可能向第三方公司提供该信息;并认为第三方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并未采取过激方式,告知其单位是正当催收途径,反而是刘某一直拒不还款,造成单位对其个人信用产生质疑。
经调查,一是银行保存的刘某办卡资料中确实没有登记刘某单位人事部门的联系方式;二是第三方催收公司在催款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未经当事人认可而取得的单位信息向刘某单位人事部门传播其恶意透支的信息,对其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有可能引起刘某失业;三是银行授权第三方催收公司催收欠款时,承担着加强对催收公司催收方式与手段监控的责任和义务,对催收公司采取不当方式进行催收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刘某对银行未泄露个人金融信息的解释表示认同,希望该银行通知催收公司停止向其单位传播恶意透支信息,确保以后不再出现此类情况。该银行已通知第三方催收公司停止不当催收,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外包业务管理。
分析
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
案例从法律层面可分析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追讨债务,不得采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方式。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第十四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本案中,第三方催收公司追讨债务时采取向金融消费者单位催收的方式,对其个人工作状况带来负面影响,有可能造成其被工作单位辞退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有责任对第三方的催收方式进行纠正并加强监督,做好风险管控,避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启示
银行应与第三方详细约定催收方式
本案由第三方催收公司采取不当方式向欠款未偿还的信用卡持卡人单位催收欠款而引起。总结类似投诉案件可以看出,尽管银行将信用卡欠款转交第三方催收的做法减轻了银行自身的追债压力,但实践中银行也面临着催收外包管理的潜在风险:一是需向第三方提交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信用卡卡号等相关信息,存在客户金融信息被泄露的风险;二是第三方公司催收方式粗放,有可能对客户个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银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因此,银行业机构在授权第三方进行债务催收时,应明确客户信息提供方式、渠道,严格控制客户信息知悉范围,与第三方催收公司签订内容完整、权益明确、责任具体的合同,详细约定催收方式,明确有关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因客户信息泄露、第三方不当催收引发相关风险。同时,信用卡用户也要在可承受范围内使用信用额度,一旦透支发生无法偿还,就会在征信系统中留下逾期记录,影响个人信用,如恶意透支严重则可能面临触犯《刑法》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