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身份证实名认证过期,银行要求登记收入信息
2018年5月10日,消费者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投诉,称其因银行卡身份证实名认证过期,通过该市某商业银行网点自助机具办理重新认证时,被强制要求登记“学历和收入”等个人信息。消费者认为其持有的为储蓄卡,不需要登记此信息并向某商业银行客服反馈。但某商业银行向消费者答复,银行系依据人民银行文件规定收集信息,此举是为了满足《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年第2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的监管要求。消费者认为上述两个文件并未提到个人“学历和收入”信息,对某商业银行的做法表示不满。
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某商业银行个人开户信息收集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某商业银行的自助开户系统中,学历和收入信息被设置为必填项,否则通不过申请。但学历和收入信息均不在人民银行关于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账户实名制要求之内,尤其是收入属于财产信息,并不属于身份信息的范畴,也与开户业务无直接关联。某商业银行该行为属于“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此外,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还发现,某商业银行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还存在收集个人信息前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对部分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未做到尽职调查,甚至存在错误引导,与客户资料真实性审核的原则相悖、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欠佳,对客户解释沟通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
2018年5月31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就某商业银行违规收集个人开户信息问题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了某商业银行在个人开户信息收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是立即停止收集与开户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向其总行反映个人自助设备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相关设置,并在自助开户设备整改完成前,暂停辖区所有自助开户设备的开户业务;二是禁止采用误导或强制行为违规要求客户填写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个人资料;三是切实履行对客户信息采集前的告知义务;四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升其业务素质、技能和服务水平。
分析
收集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本案中,通过某商业银行自助机办理开户业务时,系统里并没有设置“开户须知”来明确告知开户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规则等,相应的借记卡章程和借记卡领用协议也没有针对信息收集告知内容的相应格式条文,更没有工作人员现场提示告知。此外,该行以契合监管要求之名,在个人开户过程中收集的学历、收入等信息,与开户业务无直接关联,超出了现有监管规定对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违反了上述规定中关于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收集个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启示
金融机构要准确解读各类监管政策
商业银行通过产品创新吸引储户的做法无可厚非,但也应遵守法律底线,合法合规的产品才能赢得市场认可。试图通过不合规的高额回报或不合理宣传吸引公众,既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也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1.金融机构在执行监管政策时,尤其是金融机构总部在统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要准确解读各监管部门政策,把握好业务监管要求与消费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不应过分解读监管政策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能够准确贯彻落实总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快完善个人信息管理内控机制制度,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个人金融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有效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
3.金融机构要明确各岗位人员信息管理职责权限,制定安全控制流程,加强柜面人员管理培训,尤其注意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保存、处理、使用、共享等各个方面所需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以及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行为的边界等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