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0年10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即首次提出对完成股份制改革金融企业的股份逐步进行集中托管。2013年11月,《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股权托管机构,提高股权管理的规范性和股权质押的透明度。2018年1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并将股权在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进行集中托管。2019年7月,《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出台,标志着股权托管工作进入正式落地实施阶段。
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未进行股权托管的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要求的托管机构。目前,全部国有大银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26家城商银行已经上市,不涉及本次托管。其他未上市城商银行的股权也主要以企业股东为主、股东人数相对少,将股权进行托管在操作上较为简便。因此,农村中小银行成为本轮监管部门推动股权托管的重点对象。但从全国多个省份情况看,农村中小银行股权托管工作推进速度总体不快,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情况需要关注:
一是农村中小银行角度。《办法》要求托管机构做到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公允,但暂未明确除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之外还有哪些类型的托管机构也符合资格条件。从现实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只有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导致农村中小银行按照《办法》以市场化原则选择或更换托管机构存在较大难度和不确定性,在托管服务价格谈判等方面处于被动地位。据调查,目前东中西部有多个省份的托管机构对农村中小银行股权托管的收费普遍较高,按照普通企业股本总额大小来划定收费标准,但日常股权交易、操作、审核和风控等较多工作仍然需要农村中小银行自我完成,托管机构仅做形式上的股东信息登记。因此,在增加股权管理成本的同时,由于实际托管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并不对等,导致较多农村中小银行进行股权托管的主动性和意愿不强。
二是股东角度。《办法》要求托管机构具备便捷的服务网点或线上服务能力,并做到与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的公允。农村中小银行特别是农信机构的个人股东中农民股东的人数占比高,大多数生活在农村,股东年龄结构偏大,有较多的农民股东普遍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进行线上操作。目前,大部分省份的托管机构在省会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区服务网点覆盖较少,因此如果采取纯线上的股权服务,将无法实现农村中小银行股东不出县域范围完成股权交易一站式快速办理,交易的便利性、股东的满意度和体验感等很难得到保障。有的省份的托管机构还按照股东交易股数的一定比例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双向同时收费,使股东从几十年来一直享受的“免费”服务转变成了“付费”服务,将加大进行大额股权交易的企业股东成本,不符合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是监管角度。《办法》要求托管机构为银行提供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并具备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能力。农村中小银行的绝大多数股东广泛分散在当地各个乡镇和村,面对全省庞大复杂的农村中小银行股东群体,地处省会城市的托管机构仅通过远程线上办理,如何保障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和失真,并能够持续穿透式地动态获取全面掌握每家农村中小银行的股东信息,特别是防范大股东隐性关联持股和交易行为,从而在实质上达到监管部门加强股东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杜绝“形式托管”的政策初衷和要求,真正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从操作来看也有一定的现实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