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在1月11日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七章46条,主要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进行了规定;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于合法目的;对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三)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四)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五)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此外,《办法》要求,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