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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政务服务电子文件从形成办理到归档管理全流程电子化,从机制和流程上提出明确要求,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办法》的公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政务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重要制度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双十百千”工程有关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破解一批政务服务难点堵点,从机制和流程上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推动实现政务服务电子文件从形成办理到归档管理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解决政务服务中电子文件单套归档“最后一公里”问题,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减轻基层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办法》指出,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可以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办法》明确,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级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审查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推动完善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归档功能,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形成、办理、归档和政务服务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各级档案馆应当明确政务服务电子档案移交进馆要求,建设满足电子档案长期安全管理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保障政务服务电子档案规范接收、长久保存和共享利用。

    《办法》要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办理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衔接。依据档案管理相关文件以及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目录等确定本单位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政务服务办理全过程中形成和调用的证据性材料、程序性材料、结果性材料等应当纳入归档范围。政务服务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应不低于行政管理、诉讼、审计等活动所需的追溯年限。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电子档案登记、日常检查、转换、迁移、鉴定、销毁等工作,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档案接收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