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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174号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174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持续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现将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