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农村普惠金融措施,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拓宽“三农”融资渠道、缓解农户和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的问题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多瑕疵与漏洞,造成执行难,变现难的局面,造成贷款经济损失。影响了长兴联合村镇银行债权的实现,为了有效规避此类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的法律地位。银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事前一定要征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县农业局三级同意抵押,并且抵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期限要根据农作物的收获季节确定,切记一律一年一定,对贷款到期存量周转贷款,要重新核实抵押土地实际承包经营者,并取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防止经营者私下民间转让承包经营权,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名存实亡。
二是针对农民的偿还能力易受到自然灾害、物价变动、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应该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银行在向农民发放贷款之时,一方面可以要求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农民购买农业保险,双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贷款农民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写为发放贷款的银行。这样当风险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风险,从而大大降低农民和银行承担损失的压力。
三是政府要迅速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土地流转提供合同、法律、竞价、纠纷等服务,使涉农金融机构能够及时通过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变现。
四是完善农业生产保障机制,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应建立专门的贷款损失保障或风险补偿机制。在贷款发生违约、金融机构实现抵(质)押权较困难时,实施抵(质)押物收购或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弥补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处置亏损和不良贷款。利用农村担保机构分担抵押贷款风险。如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由农村担保机构为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实现贷款风险分散